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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9195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由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汪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红色“轻骑牌”两轮摩托车(牌号:鄂JJ****)载妻子陈某某回家,当其骑车沿石松线南往北行驶,行至余川镇周国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发生侧翻,导致被害人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汪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交警部门接群众报警后赶赴现场处置时,发现被告人汪某某酒后驾驶,遂将其带至余川镇中心医院抽血备查。

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汪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4.86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汪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为颅脑严重损伤致脑功能障碍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赵某某证言;3.湖北省武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5.事故现场照片、案件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汪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  亚  辉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穴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07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案件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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