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159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1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8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2时许, 被告人汪某某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石沙路进庆丰庆新路东48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提取汪某某的静脉血进行检验,在其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63.2mg/100 ml。

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等

2.被告人供述:汪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汪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汪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可适用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辛欣

  检察官助理:翁若男

2020年9月2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6565****;保证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892870****。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