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敦化市**街**新城**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长春净月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长春净月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于2020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民主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9时至11时期间,在敦化市**街**居**西侧被害人袁某某家,被告人汪某某推窗进入室内,在客厅及卧室内盗走现金50元、“逸春风”牌深海牡蛎酒四瓶、华为手机一部,工艺品手串六串、工艺品项链两串、工艺品玉挂件两件、工艺品戒指两枚、工艺品手镯一个。2020年5月14日经吉林省宝石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经检验手镯、挂饰、项链、吊坠等四件样品为蛇纹石饰品;2020年5月15日经敦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1,510元。涉案款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560元。赃款和销赃所得被汪某某挥霍;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缴返还失主。
2020年5月7日12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敦化市**街**商城(**正门附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盗蛇纹石等饰品等物证;
(二)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三)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四)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五)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六)宝石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七)现场勘验笔录;
(八)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汪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汪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龙一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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