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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58********,汉族,初中肄业,务农,现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罗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被告人汪某甲在湖北省政府规定的禁猎期内,为阻止鸟类啄食自己种植的草莓,在罗田县**镇**村**组“河边田”采取架网捕猎的手段,非法捕猎野生鸟类9只。经鉴定,9只鸟类中有喜鹊、普通翠鸟,上述动物均属于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方某某、汪某乙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丹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汪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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