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7********,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进贤县**镇**街**号。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于2016年1月20日被进贤县公安局被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3日,进贤县人民法院以(2018)赣0124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汪某甲依法偿还李某某借款28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2018年9月11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汪某甲仍未履行义务,被害人李某某于2018年9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进贤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依法向被告人汪某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被告人汪某甲通过转移财产、拒绝报告财产情况、设置通讯障碍等方式拒不配合执行,且名下银行账户内钱款被其用于赌博和高消费,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具体包括:1.2018年8月28日将其名下车牌号为赣AF****凯迪拉克小汽车以15万元价格过户给黄某某;2.(2018)赣0124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频繁往返澳门,于2018年9月28日从其名下中国银行账户(账号:19772345****)转出45.1万元人民币在澳门用于赌博,2018年10月10日转出8560元用于手机赌博;3.2018年9月27日至2019年5月15日,其名下的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账号:625977000070****)先后有131303元、90600元、2200元、740元、578元、13875元、118054.61元、30018.94元等多笔共38万余元存款和消费记录。
作案后,被告人汪某甲于2019年11月22日向南昌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汪某乙、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齐亮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汪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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