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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879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街**村******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2月30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4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津C****6号捷豹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欣美园小区内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98号楼前时,遇行人张某某由南向北行走,沈某某驾驶的车辆右前侧与张某某身体接触,造成张某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沈某某驾车逃逸,张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沈某某于当日22时许投案,经对沈某某的血液进行检测,在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5.4mg/100ml。后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道路外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沈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3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沈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证人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尹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医院诊断证明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件、路外事故定性审批表、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街道欣美园社区居委会及天津筠晗物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户籍证明等书证;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洪英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市滨海新区**园**栋**门**号,联系电话13902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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