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4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镇,现住湖北省崇阳县**乡,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 月17 日10 时许,被告人沈某某携带二支土铳到崇阳县铜钟乡派出所投案自首。经咸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鉴定,其中一支土铳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枪支照片、被告人户籍资料、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咸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鉴定意见书;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案发后投案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亚明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崇阳县**乡,联系电话:13886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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