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铁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单位河北**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7744******,组织机构代码77443****,住所地在河北省沧县**乡**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范某某。
诉讼代表人辛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91965********,河北**化工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电话1383273****。
被告人黄某甲,男,195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91957********,汉族,初中文化,河北**化工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大街**小区**栋**单元**号。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8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河北**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南京**集团有限公司是第**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农药、灭杂草剂等,注册有效期自1998年**月**日至2008年**月**日,后经续展至2028年**月**日。
被告单位河北**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范某某,经营范围:生产农药。
被告人黄某甲作为河北**化工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未经**集团有限公司许可,组织生产、销售假冒“**”品牌的百草枯胶剂,自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通过公司业务员马某某(已判刑)等销售给卢某某等农药经销户,销售货款打入指定的赵某甲的银行卡中,用于公司经营支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31000元。
2020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在河北省沧州市将上网追逃的被告人黄某甲抓获归案。
经鉴定,涉案的**百草枯胶剂系假冒相关公司生产的产品,经比对,与权利人第**号“**”商标标识相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企业营业执照等书证;
2.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等书证;
3.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产品鉴定材料、银行卡交易明细、个人业务凭证等书证;
4.证人马某某、赵某乙、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卢某某、王某甲、杨某某、张某乙、王某乙、刘某某、胥某某、赵某甲、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黄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河北**化工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黄某甲作为公司实际负责人组织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段里鹏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高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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