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单位泰兴市**减速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59********,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住所地本市**镇**村**组。
诉讼代表人申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82********,泰兴市**减速机有限公司**。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83********,汉族,初中文化,泰兴市**减速机有限公司**,住本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泰兴市**减速机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单位泰兴市**减速机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单位泰兴市**减速机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值班律师曹龙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泰兴市**减速机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单位泰兴市**减速机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为了少缴税款,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吴某某(另案处理)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0份,涉案发票票面价税合计人民币742374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07866.3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被被告单位泰兴市**减速机有限公司用于抵扣税款。
案发后,被告单位泰兴市**减速机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已将抵扣的税款人民币107866.3元予以补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营业执照》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泰兴市**减速机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泰兴市**减速机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陈某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单位犯罪。被告单位泰兴市**减速机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泰兴市**减速机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虞娟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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