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公诉刑诉〔2018〕94号
被告单位湖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66********,单位地址:湖北省黄梅县**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洪某乙。
诉讼代表人洪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湖北**有限公司股东、联系电话1507170****。
被告人洪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路**号**小区**,现住湖北省黄梅县**,系湖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湖北省森林公安局太子山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0日被湖北省森林公安局太子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北省森林公安局太子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湖北**有限公司、被告人洪某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12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由于部分事实不清退回湖北森林公安局太子山分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2月5日至3月5日、自2018年4月11日至5月11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1月16日至2月7日、2018年3月5日至4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湖北**有限公司自2007 年08 月09 日成立,于2008 年06 月取得黄梅县某某山铁矿采矿权后将原某某山铁矿的黄梅县矿山公司某某山东、某某山西铁矿(陈某甲矿点、刘某甲矿点),黄梅**有限公司、团山坡铁矿,黄梅**公司鸡公山铁矿,黄梅县**有限公司某某山铁矿,黄梅**有限公司**铁矿等七家铁矿(含矿点)整合,湖北**有限公司自营**铁矿和**铁矿,其他铁矿或者矿点分别与湖北**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由湖北**有限公司委托开采。
2010 年06 月以来湖北**有限公司经黄梅县*甲局征收或者直接与黄梅县黄梅镇七星村、停刀口村、下新镇马某某山村、金星村相关村组协议租赁土地,用于建设选矿厂和采矿、选矿生产作业,在违反国家土地、森林及林地管理法规没有办理林地使用同意书的情况下,将原鄂城钢铁厂黄梅铁矿1987 年06 月11 日已办理土地使用证的范围内及范围外周边地块的林地擅自改变用途,大量使用林地建设选矿厂、开采铁矿石并选矿生产中,使用挖掘机等工具采取深挖、推平、填埋等形式作业,造成大量森林林地资源严重破坏。经黄冈市林业调查**院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认定湖北**有限公司2009 年05 月至2017 年07 月间在鄂州钢铁厂黄梅铁矿土地使用证外新增使用并造成原有植被被严重毁坏的林业用地14. 8229 公顷
(折合222. 34 亩),均为商品林地,其中乔某某10. 1822 公
顷,未成林造林地1. 5793 公顷,宜林地2. 4313 公顷,其他
无木林地0. 6302 公顷。其中湖北**有限公司于2009 年05 月至2017 年07 月间建设选矿厂及选矿生产作业在鄂州钢铁厂黄梅铁矿土地使用证外新增使用并造成原有植被被严重毁坏的林业用地8. 5671 公顷(折合128. 51 亩);开采铁矿石矿区在鄂州钢铁厂黄梅铁矿土地使用证外新增使用并造成原有植被被严重毁坏的林业用地6.2558公顷(折合93.83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单位基本信息、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协议书、黄梅县*乙局出具的证明、*乙公司调取的相关书证、梅某某办发(2007)10号文件、*丙公司与各村土地租赁合同、*丙公司收购三兴矿点的相关书证、*丙公司与各矿点委托开采的协议书、梅林函字(2012)25号文件、到案经过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2009至2017年卫星图片;3、辨认笔录;4、黄林调专调字(2017)06号关于湖北**公司使用农用地的专业调查报告;5、证人洪某甲、黎某某、汪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蔡某某、刘某庚、王某某、刘某甲、石某甲、石某乙、汪某乙、柯某某、刘某辛、陈某甲、熊某某、汪某丙、李某某、鲁刘某壬、陈某乙、林某某、陈某甲的证言;6、被告人洪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湖北**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额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是单位犯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乙作为湖北**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人员,经林业**部门要求依法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而拒不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晓娟
2018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洪某乙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592676****
2.案卷材料6册。
3.诉讼代表人洪某甲联系电话1507170****
4.本案附带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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