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洪某甲(曾用名洪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81********,汉族,中专肄业,中共党员,系余干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经罗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84********,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82********,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组。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2月15日被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18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吴某甲、吴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至12日,被告人洪某甲、吴某甲、吴某乙事先购买一百条假软包装中华牌香烟,从江西省余干县驾乘车辆至黄冈市境内,先后在罗田县、黄州区等地的百货商店,采取购买真烟调包换成假烟退货等手段,共计作案六起,骗取钱财1.034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洪某甲至罗田县凤山镇凤城大道张某某经营的“*****超市”,以送礼为由购买2条(650元/条)软包装中华牌香烟,同时与店主约定若礼未送出则退货。三被告人在车内使用专用工具将香烟外包装拆除装入事先准备的假烟后,被告人洪某甲回店退货获利1250元。
2、2020年4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甲至罗田县东门巴源广场处彭某某经营的“**烟酒行”,三被告人以相同的手段调包4条软包装中华牌香烟,被告人吴某甲回店退货获利2400元。
3、2020年4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洪某甲至罗田县凤山镇妇幼医院旁边龚某某经营的“***超市”,三被告人以相同的手段调包4条软包装中华牌香烟,被告人洪某甲回店退货获利2400元。
4、2020年4月12日9时许,被告人洪某甲至黄州区龙王山菜市场孙某某经营的“**副食店”,三被告人以相同的手段调包3条软包装中华牌香烟,被告人洪某甲回店退货获利1890元。
5、2020年4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甲至黄州区赤壁桥商城路郭某某经营的“**烟酒”,三被告人以相同的手段调包4条软包装中华牌香烟,被告人吴某甲回店退货获利2400元。
6、2020年4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洪某甲至黄州区赤壁桥商城路吴某丙经营的“***酒坊”,三被告人以相同的手段调包4条软包装中华牌香烟。后被告人洪某甲到店退货被识破当场抓获,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趁机逃走。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彭某某、龚某某等人的陈述;3.鉴定意见;4.搜查、指认、辨认等笔录;5.被告人洪某甲、吴某乙、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甲、吴某乙、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吴某甲、吴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购买真烟调包换成假烟退货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乙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亚平
检察官助理:方金炯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乙现羁押于罗田县看守所,被告人洪某甲、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