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住黄冈市黄州区**。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8月8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于2014年8月11日被该局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黄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涂某某晚餐饮酒后,朋友驾车将其送回家中。当晚21时许,涂某某再次出门,到黄州区**家中,拿到车钥匙,驾驶鄂JF****号**牌小型客车,行至黄州大道**门口,载上冯某某沿黄州区**大道西向东行至**门前路段时,撞上同向行驶许某某驾驶的鄂J0****9号小型客车尾部,又撞倒道路中心隔离护栏,越过对向车道,横跨绿化隔离带及非机动车道,继续撞坏人行道上护栏设施及李某某停在人行道上的欧派牌二轮电动车。造成三辆车部分受损及隔离护栏、绿化带树木、人行道防护设施和绿化花坛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涂某某血液中乙醇进行定量检测,其结果为为148.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照片;2.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份、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收条三张、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3.证人冯某某、吕某某、许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勘验笔录;6.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违法道路安全交通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 平
书记员:贾荣杰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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