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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贩卖毒品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20〕557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02199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农,住广西省玉林市福绵区**镇**村**号。2019年12月17日,因制造、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20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23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涂某某通过百度贴吧、朋友圈发布出售自己种植后风干的大麻信息,并在“闲鱼”交易平台将大麻伪装成“茶叶”以120元每克的价格予以售卖。2019年7月11日, 被告人涂某某通过支付宝收取“陈某甲”(化名)600元毒资后,通过快递将5克大麻叶邮寄到 “陈某甲”指定地址。后该大麻叶被依法扣押,经称量净重4.74克。经金华市公安司鉴

定中心鉴定,涉案疑似大麻叶中含有大麻酚、大麻二酚和四氢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化名)、黄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

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拆快递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大麻,仍向他人贩卖、邮寄运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涂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故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瑛

检察官助理:秦影影

2020年4月23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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