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现任山东省临沂**科技有限公司,租住江苏省丰县**庄。被告人渠某某曾因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于2018年11月29日被丰县公安局罚款10000元。被告人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渠某某酒后驾驶苏CW****小型轿车,沿奔腾橡胶厂东侧丰邑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奔腾橡胶厂门口卜某某驾停的轿车左前侧,无故辱骂卜某某,双方发生争执。后,卜某某报警,出警民警将其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21.1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卜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说明及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婉芳
检察官助理:张玉传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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