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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镇**村**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至同年11月 19日期间,被告人温某某在深圳市龙华区**街道**专卖店和**专卖店内多次盗窃衣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6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温某某在**专卖店内,趁店员不注意之机,将店内的两条蓝色运动短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98元)偷走; 

2.2019年10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温某某在**专卖店内,趁店员不注意之机,将店内的一件黑色外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9元)偷走; 

3、2019年11月1日12时许,被告人温某某在**专卖店内,趁店员不注意之机,将店内的一件灰色卫衣(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9元)偷走; 

4.2019年11月1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温某某在**专卖店内,趁店员不注意之机,将店内的一件深蓝色外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99元)偷走; 

5.2019年11月19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温某某在**专卖店内,趁店员不注意之机,将店内的一个黑色旅行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9元)偷走。 

2019年11月24日02时许,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村**房将被告人温某某抓获,并现场缴获上述被盗衣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蓝色*短裤两条、黑色*外套一件、灰色*卫衣一件、深蓝色*外套一件、黑色*旅行包一个;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委托书、视频监控截图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公司委托人林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及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泽丰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蓝色*短裤两条、黑色*外套一件、灰色*卫衣一件、深蓝色*外套一件、黑色*旅行包一个均已发还被害公司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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