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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开富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潘开富,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住会泽县**镇**村委**村**号。因犯盗窃罪,2013年6月26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7年7月7日被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8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开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于2020年3月17日、5月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先后于2020年4月17日、6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潘开富窜至昆明市呈贡区联大街地铁站,将被害人孟某某停放在D出口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被盗车辆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潘开富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案发现场及周边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开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开富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妍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玖张。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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