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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顾某甲等3人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蓝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7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遂昌县,住遂昌县**街道****弄**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0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某甲,曾用名顾某乙,绰号阿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7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遂昌县,住浙江省遂昌县**街道**路**弄**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0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骆某甲,绰号骆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7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遂昌县,住浙江省遂昌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0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顾某甲等3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潘某某、顾某甲在遂昌县**饭店一楼包厢内及遂昌县**街道**路**弄**号的房子一楼聚众赌博,供他人以“德州扑克”的形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使用筹码下注,结束后输赢和赌场进行结算,并按每把赢家赢得的筹码每1000元抽20元的比例进行抽头获利。被告人潘某某、顾某甲负责召集参赌人员、进行赌资结算等。期间,招募被告人骆某甲充当荷官并负责抽头。被告人潘某某、顾某甲共组织开设赌场40场左右,抽头获利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骆某甲担任荷官30场左右,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潘某某接到遂昌县公安局妙高派出所民警电话,同年8月21日,被告人潘某某、顾某甲到遂昌县公安局妙高派出所投案,归案后,被告人潘某某、顾某甲首次讯问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后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9月2日,被告人骆某甲主动到遂昌县公安局妙高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潘某某主动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0元;2021年1月28日,被告人顾某甲主动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0元;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骆某甲主动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搜查证,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吕某某、林某某、傅某某、裘某某、曾某某、何某某、叶某某、徐某某、陶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顾某甲、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刑事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顾某甲、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顾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总计人民币6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甲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提供帮助,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潘某某、顾某甲系主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骆某甲系从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骆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顾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顾某甲、骆某甲均已退清违法所得,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顾某甲、骆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骆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昌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朱频

检察官助理:谢静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各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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