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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7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广西龙州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03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01月17日决定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20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在龙州县**镇粮所门口一大排档饮酒后驾驶桂F****6号“福迪”牌轻型普通货车回家,途径龙州县省道319线20KM+200M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送血样检验,从其抽取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9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丽花

2020年02月04日

附:1.被告人潘某某现住广西龙州县**镇**村**屯**号,手机号码13788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卷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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