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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住固安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7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部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部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2时55分许,潘某某驾驶京N8****小型轿车沿固雄线由南向北行驶至5公里+700米处(固安县吉城村北口处)与范某甲紧急停放在快车道的冀FF****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潘某某及京N8****小型轿车乘车人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潘某某弃车逃逸。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mg/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来某甲、来某乙、康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范某甲、范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大为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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