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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潘某甲,曾用名潘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91967********,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潘某甲在其位于渔洋关镇**村**组原**宿舍的租住屋内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红色豪爵125型二轮摩托车,从租住屋出发沿王渔线往渔洋关镇王家坪村方向行驶,当日14时许,车辆行驶至王渔线96公里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现场查获照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等书证;2.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勇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联系电话15572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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