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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19〕268号

被告人自然情况

姓名

潘某某

性别

民族

汉族

出生年月日

19**年**月**日

文化程度

大学

本科

身份证号码

2302031979******

职业

齐齐哈尔市**中学教师

住址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户籍地址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林艺街**组团**号楼**单元**室

被告人前科劣迹

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强制措施情况

取保候审( √ )

日期

2019年12月13日

办理案件流程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酒后驾驶黑B*****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工建路被交通警察查获。经检验,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8.3mg/100ml。

证据清单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罪名认定

被告人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情节

认罪认罚(√ )

坦白(√ )

自首( )

立功( )

前科( )

累犯( )

其他情节( )

量刑建议

拘役

一个月

罚金

一千元

备注

1、被告人潘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宝德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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