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自然情况 |
姓名 |
潘某某 |
性别 |
男 |
民族 |
汉族 |
|||||||||
出生年月日 |
19**年**月**日 |
文化程度 |
大学 本科 |
||||||||||||
身份证号码 |
2302031979****** |
||||||||||||||
职业 |
齐齐哈尔市**中学教师 |
||||||||||||||
住址 |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
||||||||||||||
户籍地址 |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林艺街**组团**号楼**单元**室 |
||||||||||||||
被告人前科劣迹 |
行政处罚 |
无 |
|||||||||||||
刑事处罚 |
无 |
||||||||||||||
强制措施情况 |
取保候审( √ ) |
日期 |
2019年12月13日 |
||||||||||||
办理案件流程 |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
犯罪事实 |
2019年1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酒后驾驶黑B*****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工建路被交通警察查获。经检验,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8.3mg/100ml。 |
||||||||||||||
证据清单 |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
||||||||||||||
2、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 |
|||||||||||||||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
|||||||||||||||
罪名认定 |
被告人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
量刑情节 |
认罪认罚(√ ) |
坦白(√ ) |
自首( ) |
||||||||||||
立功( ) |
前科( ) |
累犯( ) |
|||||||||||||
其他情节( ) |
|||||||||||||||
量刑建议 |
拘役 |
一个月 |
罚金 |
一千元 |
|||||||||||
备注 |
1、被告人潘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宝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