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732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81********,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9月3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4次到弥勒市**农贸市场、**广场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潘某某到弥勒市**镇**农贸市场,将被害人张某某摊位上的50个鸡蛋盗走后销赃。
2、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潘某某到弥勒市**镇**农贸市场,将被害人乐某某摊位上的120个鸡蛋盗走。
3、2020年9月1日,被告人潘某某到弥勒市**镇**广场**街,将被害人马某某摊位上的一台打汁机、一桶香油盗走后销赃。
4、2020年9月1日,被告人潘某某到弥勒市**镇**农贸市场,将被害人董某某上的1筐梨盗走后销赃。
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海丽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光盘2张、散件1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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