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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非法收购、运输、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11953********,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潘某某在黄冈市团风县方高坪镇加油站附近公路边经营收购水产摊位时,以五元的总价从不明身份男子处收购两袋蛇类、蛙类野生动物。潘某某将该两袋野生动物委托其摊位旁收购蚂蟥的鲍某某,让其帮忙带到黄州区堵城镇收购野生动物的摊位销售。当日,鲍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将潘某某收购的两袋蛙类、蛇类运至堵城镇团黄公路边孙某某经营的水产店门前时,被黄冈市黄州区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现场清点两袋野生动物,共计蛙类3只,蛇类20条。

经黄冈市黄州区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对查获的蛙类、蛇类进行品种鉴定,3只蛙类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虎纹蛙,20条蛇类系国家“三有”野生动物赤链华游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查获照片、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鲍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黄冈市黄州区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的鉴定意见;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法法律、法规,未经许可,擅自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顺章

书记员:贾荣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65071372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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