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Z415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2日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潘某甲是茂名市**店的负责人。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期间,潘某甲多次以降价优惠促销的形式,吸引客户与其签订家具订购合同并收取定金。潘某甲先后收取了余某某(78000元)、黄某某(15000元)、潘某乙(15000元)、张某甲(15000元)、李某某(15000元)、肖某某(10000元)、张某乙(15000元)、杨某某(10000元)、全某某(5000元)共计9名事主定金178000元。潘某甲收到上述定金后,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仅向余某某交付了价值28000元的家具、向张某乙交付了价值3000元的家具。2019年10月,潘某甲将其门店工商登记注销并更换电话号码,潜逃至深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无视国法,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建兰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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