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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故意伤害起诉书)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20〕849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4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西省婺源县赋春镇严田巡检司村82号。2009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3月4日被浦江县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潘某甲与赵某甲因搓麻将发生争执,潘某甲从其朋友邹某某车上取了一把弯刀,赵某甲手拿一根拉卷帘门的钢筋打潘某乙,潘某甲手持弯刀甩刺赵某乙胸部,致受害人受伤。赵某甲经浦江人民医院诊断:左肺上叶碎裂伤,两肺下叶外伤性湿肺;纵膈气肿;左侧少量气胸,左侧部分肋骨骨折。浦江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乙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潘某甲到浦江县公安局浦南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且已经取得受害人赵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接受证据清单、伤势照片、病历资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谅解书、提取散落状血迹、前科资料、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投案自首,故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晓东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2、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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