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武穴市**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14时01分许,被告人熊某某超超速驾驶浙B5****小型轿车由武穴市武穴大道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武穴大道东城首府路段时,将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行人杨某某撞到,造成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武穴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熊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情况、前科证明、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的户籍资料、证明等;3.被告人熊某某供述和辩解;4.(武)公(司)鉴(法)字[2020]J057号尸体检验报告、湖北军安[2020****(交)鉴字第195号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讯问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如在审理阶段取得谅解等情节的,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萍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视频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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