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镇**村**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1:26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饮酒后驾驶赣AG****号小汽车行至进贤县民和镇岚湖路与贤湖路交叉路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熊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成分为86.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齐亮

检察官助理:付颖慧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