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211945********,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团风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团风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800元;因盗窃,于2019年6月7日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处行政处罚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本院不批准逮捕, 2019年8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30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骑摩托车到黄州区陈策楼镇王家店菜场,在菜场涂某某的鲜肉店,趁店内人多,在钱箱内抓了一把钱塞进口袋里,便离开该店。熊某某在回去的路上清点钱,共计窃得约1500元钱。被告人熊某某将盗窃的钱款用于日常开支。
2、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熊某某骑摩托车从家中出发,8时许到达黄州区火车站经济开发区杨某某菜市场,经观察发现一家山东炒货店生意繁忙。被告人熊某某就到店里的钱柜旁,假装挑选东西,趁人不备,迅速从钱柜里面拿了一叠用橡皮筋捆着的钱装进口袋,然后马上骑摩托车离开。经清点,被告人熊某某盗窃120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3、2019年8月21日6时30分许,被告人熊某某骑摩托车从家中出发,7时10分左右,到达黄州区火车站经济开发区杨某某菜市场,将摩托车停在距该菜市场山东炒货店40米左右的地方。熊某某步行至山东炒货店,见旁边没人,且钱柜就在大门旁,便迅速打开钱柜,抓了一把钱,准备离开时,被该店店主孟某某发现,并当场抓住。经清点,熊某某盗窃785元钱,民警当场退还该笔盗窃钱款。
被告人熊某某在案发后,退缴涂某某、孟某某共计2700元,被害人涂某某、孟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指认现场照片等物证照片;2.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收条、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孟某某、涂某某的陈述;4.指认现场笔录等侦查笔录;5.截取现场监控视频制作成光盘的视听资料;6.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多次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 平
书记员:贾荣杰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7163****、15897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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