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91********,汉族,初中肄业,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7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到罗田县***镇***网吧上网时,将他人放在网吧收银台上充电的两部手机盗走。经罗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部手机总共价值人民币20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徐某某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6.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丹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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