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014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811989********,彝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住昆明市盘龙区**路**栋**号。因犯抢劫罪2006年5月29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熊某某通过虚构自己系**公司人员,制作虚假的平安银行贷款通知书及**公司购车合同图片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以帮其购车需要交纳购车订金、首付款等为由,诈骗得被害人李某某共计人民币58000元,后挥霍殆尽。2020年4月13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石林县**策**酒店内将被告人熊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及支付明细、**合同、汽车分期贷款批准通知书复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等;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提取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萍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