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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甲故意伤害案)_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熊某甲,曾用名:熊某乙,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乡**村委会**村**号,因嫖娼于2012年1月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罚款500元人民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15:30时许,被害人魏某某在进贤县民和镇军湖路五垦学校对面居民区的一麻将馆门口发现欠其一条芙蓉王烟钱的被告人熊某甲,因此前多次讨要钱款未果,魏某某再次向熊某甲讨要钱款,熊某甲遂当众对魏某某拳脚相加,致使魏某某肋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魏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作案后,被告人熊某甲于2019年12月24日被进贤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齐亮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贰册,证据材料共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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