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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永鸿盗窃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1〕Z149号

被告人熊永鸿,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0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永鸿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熊永鸿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广场大树下的座椅处,趁被害人田某某不备,盗窃田某某放在旁边花台处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130元的白色苹果X型手机后逃离现场。

2.2020年11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熊永鸿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星天广场3楼好吃街,趁被害人杨某某不备,将其左侧上衣口袋内的一部价值1210元的紫色华为Nova5 Pro扒窃后逃离现场。

3.2020年11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熊永鸿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星天广场3楼好吃街,趁被害人冉某某不备,将其上衣口袋内的一部价值600元的红色Vivo X21型手机扒窃后逃离现场。

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人熊永鸿被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星天广场保安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从熊永鸿处扣押一部金色oppo R11型手机,从证人唐某某处扣押一部红色Vivo X21型手机。熊永鸿到案后拒不承认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红色Vivo X21型手机一部、金色oppo R11型手机一部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购机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重庆市二手交易物品登记表、扣押清单、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现场监控截图、指认被盗手机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鲁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田某某、杨某某、冉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熊永鸿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7.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永鸿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三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394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永鸿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行,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建山

检察官助理  朱仙珍

2021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熊永鸿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光盘1袋;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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