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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文启新等十三人组织卖淫案)_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19〕907号

被告人熊某某(又名熊峰),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3******2933,汉族,**坊老板,大专文化,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栋**单元**楼**号,住贵阳云岩区**路**号**栋**单元**楼**号, 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1日被观山湖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希亚,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86********,汉族,**坊法人代表,初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乡**村,住贵阳市南明区**园**栋**单元**号,2019年1月8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文启新,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75********,汉族,小学文化,**坊安全部经理,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黔西县**乡**村**组****乡**村**组。2019年1月3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6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钰,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92********,汉族,初中文化,**坊总经理,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巷,住云岩区**巷**号**楼**号, 2018年12月16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林,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301978********,苗族,初中文化,**坊技术部经理,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住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路**号,2018年12月16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华,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坊前厅经理,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黔西县**镇**村**组,2018年12月16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德云,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坊客服领班,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黔西县**乡**村**组,2018年12月16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黎,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坊工程部经理,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住贵阳市云岩区**小区**栋**号, 2019年2月21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91********,土家族,初中文化,**坊客服经理,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镇**村, 2019年1月3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玄,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910211463X,汉族,初中文化,**坊客服经理,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镇,住清镇市**镇**社区,2015年8月19日因协助组织卖淫罪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16年5月9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6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5224251998********,布依族,初中文化,**坊客服经理,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织金县**乡**村**组****乡**,2019年1月7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坊客服经理,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住南昌县**镇**路**号**栋**单元**室,2019年1月15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2月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别名王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11987********,彝族,小学文化,**坊保健师领班,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镇**村,住1608贵州省六盘水钟山区**小区**号楼**。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观山湖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希亚、文启新、黄钰、杨林、刘华、蒋德云、杨某乙、李玄、林某某、闵某某、杜黎涉嫌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熊某某、王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对以上两个案件合并进行审理,分别依法告知熊某某等13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对其进行了讯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因该案部分事实不清,于2019年5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5日补查重报; 2019年7月19日,又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8日补查重报。其间,因案情疑难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2日、2019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年初以来,以被告人熊某某为首的组织卖淫犯罪集团,以开设贵阳**坊浴业有限公司(由原贵阳***浴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更名而来,以下对贵阳**浴业有限公司和贵阳***浴业有限公司统称为**坊)为幌子,大肆组织卖淫女进行卖淫。在该组织卖淫犯罪集团中,被告人熊某某熊某某为实际幕后操控人员,由被告人丁希亚出面担任**坊法人代表**,设置总经理、总监、部门经理、组长、领班、客服经理等职务组织卖淫。其中,丁希亚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和总经理,负责全面管理**坊;由文启新担任安全部经理、黄钰任营运总监,负责洗浴中心的安全、运营管理,遇到公安机关查处时负责通风报信以及协调处理相关部门查处工作;被告人杨林任技术部经理,负责对卖淫女“上钟”排班及收集、汇总嫖资;被告人刘华任前厅经理,负责招募、管理卖淫女;被告人蒋德云任组长,主要管理客服经理;李玄、林某某、杨某乙、闵某某等人有关卖淫嫖娼工作的事务;杜黎任工程部经理,主管洗浴场所内各类内部报警器材及其他设备维护,负责汇总管理嫖资;被告人李玄、林某某、杨某乙、闵某某负责接待来洗浴中心的客人,并负责接待需要嫖娼服务的男性客人,介绍服务内容、引导嫖客前往嫖娼指定地点进行卖淫嫖娼,并向嫖客收取嫖资,2018年12月之前收取的嫖资统一由杨某乙汇总后交丁希亚处理,2018年12月之后收取的嫖资由杨某乙汇总后交杜黎处理,丁希亚、杜黎再将汇总的嫖资交给公司出纳,公司财务再根据被告人熊某某制定的提成规定,结合各自的业绩情况返回提成给各级经理、相关管理人员及卖淫小姐;王某甲担任卖淫女的领班及培训师,负责对卖淫女的培训与带领。熊某某为拉拢人员,让被告人文启新、黄钰、杨林、刘华、蒋德云、丁希亚、杜黎等人持有**坊的股份,以此构成利益共同体,留住其组织卖淫犯罪集团的固定成员。

在**坊经营期间,有卖淫女王某丙、刘某乙、李某乙、王某丁、杨某某、尤某某、余某某等人长期在该水汇从事卖淫活动。经查实,刘某乙分别向蒋某乙、何某某、李某丙提供了卖淫嫖娼服务;李某乙分别向王某戊、郭某某提供了卖淫嫖娼服务;王某丙向张某某提供了卖淫嫖娼服务。

2018年1月1 日至2018年12月14日营业期间,被告人以熊某某为首的组织卖淫犯罪集团以开设**坊为幌子,提供卖淫服务共非法获利三百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银行卡、POS机等物品;

2.书证:户籍信息及三面照、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银行流水记录、提成统计表等;

3.证人证言:王某丙、刘某乙、李某乙、蒋某乙、何某某、李某丙、王某戊、郭某某、张某某、向某某、李某丁、王某丁等证人的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熊某某、丁希亚、文启新、黄钰、杨林、刘华、蒋德云、杨某乙、李玄、闵某某、杜黎、林某某、王某甲等13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熊某某、丁希亚等13名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王某丙等数十名证人的辨认笔录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流水记录电子数据、保健师培训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丁希亚、文启新、黄钰、杨林、刘华、蒋德云、杜黎、杨某乙、李玄、林某某、闵某某、王某甲等13人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组织妇女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熊某某、丁希亚、文启新、黄钰、杨林、刘华、蒋德云、杜黎、杨某乙、李玄、林某某、闵某某、王某甲等13名被告人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昌海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蒋德云、李玄、闵某某、黄钰、杨林、刘华、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熊某某、文启新、林某某、杨某乙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丁希亚现监视居住;被告人杜黎、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册,光盘十八张,散卷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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