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397号
被告人王佳建,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福建省诏安县**镇**村**楼**号。2016年1月12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佳建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王佳建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驾驶号牌为粤A****的小轿车运送卷烟,并将装载有卷烟的上述车辆停放于本市白云区大源街大源村岐山中心一街垃圾站附近。同日2时许,王佳建在上址被人赃并获。公安人员在上述车辆中缴获“双喜”、“红塔山”等品牌的卷烟共计1045条。经鉴定,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市场价值共计人民币99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卷烟、信号屏蔽器;
2.书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
3.证人证言:林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王佳建的供述与辩解;
5.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
6.勘验、搜查等笔录。
本院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佳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佳建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佳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佳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佳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王佳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辛 欣
检察官助理:翁若男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佳建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共七张。
3.缴获的假冒伪劣卷烟1045条,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具结书》一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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