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王冰超,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22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镇**组,住吉林省长岭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冰超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东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洪立东,江苏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冰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冰超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利用其前妻郭某某在**电商工作室工作的便利获取“猫七七姑娘小号”的快手账号(DS1982****)和密码,于2020年1月14日和1月15日,秘密登录该快手账号,将该账号中13029740个快币(价值人民币1302974元)盗刷到其控制的“熊爷”快手账号(114876****),后于2020年1月15日将盗刷来的快币转化为黄钻并成功提现人民币294283元至该快手账号绑定的支付宝,快手平台收取同等金额提现手续费。当晚23时,被害人尹某某发现“猫七七姑娘小号”快手账号里的快币被盗刷,通过平台举报将“熊爷”快手账号冻结,王冰超次日提现剩余快币未能成功。经查“熊爷”快手账号系王冰超于2020年1月利用其姐夫徐某某身份注册。
被告人王冰超归案后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清单、微信截图、支付宝提现记录、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尚某某、刘某某、金某某、郭某某、徐某某证言;
3.被害人尹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冰超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快手账号交易信息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冰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冰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刷他人快手账号中的快币并提现,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害人通过快手平台冻结“熊爷”快手账号致王冰超未成功将盗刷的剩余快币提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冰超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冰超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冰超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博
检察官助理:潘亚萍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冰超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