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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国富盗窃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2282号

被告人王国富,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271993********,藏族,初中文化,江苏省常州市**汽配厂员工,户籍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金县**乡**村**组**号,本市无固定住所。2016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16年10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国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王国富在本市徐汇区龙瑞路1号“上引”温泉浴场男更衣室内,趁被害人李某某放好个人物品后离开之机,设法打开李某某的更衣箱门并试图盗窃箱内财物。然而李某某离开不久即折返,故将王某某当场抓获。后经清点,李某某更衣箱内有裤子一条、钱包一只(价值人民币83.47元、内有人民币900元)、华为牌FIG-AL1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66.67元)等。

同日,公安民警接被害人李某某报案后至案发现场将被告人王国富抓获,王某某到案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物品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国富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是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建

检察官助理陈虹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国富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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