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王宇章,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2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住山西省应县**乡**村**号,被告人王宇章于2018年12月4 日因盗窃罪被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宇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2时许, 被告人王宇章在大同市平城区**小区**内,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际,将其VivoX20蓝色手机盗走,手机于2018年2月购买,购买价格人民币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到案经过、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 被害人张某某的报案及陈述;
3. 被告人王宇章的供述与辩解;
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宇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宇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宇章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雁军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量刑建议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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