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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文强盗窃案)_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王文强,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湖北省蕲春县**,住**乡**村**组。2013年12月11日因盗窃罪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9月17日因盗窃罪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4月19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9月2日因盗窃罪被蕲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5月6日因盗窃被蕲春县公安局抓获,同日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蕲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文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文强在漕河镇齐昌大道龙庭酒店附近,发现停靠在路边的一辆白色轿车后窗未关,就通过车窗将车门打开进入车内,盗得一部苹果6SP手机、百余元现金以及钱包一个,钱包中有身份证、银行卡等。

2020年7月1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文强在蕲春县漕河镇蕲阳北路华荣网吧内趁被害人吴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置在电脑桌上的一部蓝色VIVO牌手机盗走后离开。王文强离开网吧后,发现被害人手机无锁屏密码,手机内支付宝APP小额资金转账不须输入密码,就分多笔将受害人支付宝APP绑定的建设银行银行卡内的666元人民币转入王文强持有的支付宝账户(账号:1589794****)内。经蕲春县蕲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蓝色VIVO牌手机价格为14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支付宝账单记录、价格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文强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笔录;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审讯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文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文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锦鹏

检察官助理:袁超

2020年10月23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蕲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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