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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荆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8********,汉族,小学文化,厨师,山东省莒县人,住日照市莒县**镇**村**号。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荆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山东省莒县人,住日照市莒县**镇**村**号。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荆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至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其前妻被告人荆某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在山东省莒县等地私自收购卷烟,后通过临沂市兰山区**物流区**物流贩卖至云南省昆明市**等地,销售价值共计3373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荆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荆某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贩卖卷烟,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庆福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被告人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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