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19〕286号
被告人王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5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住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4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9日7时52分,被告人王某驾驶鲁******重型仓栅式货车沿S321线由东向西行驶,途经S321线49KM+200M路段,与前方同向吴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毁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繁公交认字[2019]第00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物证照片等物证;
1.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案发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投案自首的规定,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臻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住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村**组**号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起诉书正、副本十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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