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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20〕1222号

被告人王某乙,曾用名王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村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乙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调取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王某乙租用余姚市****镇***村***号厂房,雇佣边某某、王某丙等15名员工从事缝纫、成衣制作等工作。2019年11月初,被告人王某乙因资金短缺,在拖欠上述15名员工共计人民币85600元劳动报酬情况下,采用逃匿手段逃避支付报酬。2019年11月25日,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公告送达形式责令被告人王某乙于同月28日前及时、足额支付边某某、王某丙凤等15名员工劳动报酬,但被告人王某乙在指定期间内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王某乙经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至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时村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王某乙已悉数支付上述15名员工劳动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立案审批表、余姚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余姚市人社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案件移送材料、收条、拖欠工资汇总表、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身份信息;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丙、金某某等15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幼冲

检察官助理 :沈  辉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869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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