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8年1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张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张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2日被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2020年11月10日我院退回张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张北县公安局于同年12月8日重报。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王某甲在2020年5月5日至5月11日间,先后在张北沽源县交界的山上、张北县**乡**村南树林内,组织人员以“押宝”的方式进行赌博。5月11日晚上11时许,王某甲纠集于某甲、李某甲、石某某、李某乙、郭某某、王某乙、杨某某、李某丙、王某丙、肖某某、赵某甲、武某甲、周某某、张某甲、孙某某、高某某、康某某、冯某某、杜某某、张某乙、赵某乙、常某某,赵某丙、武某乙、闫某某等人在张北**乡**村南沙坑内的帐篷里进行赌博时,被张北县公安局当场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建军
张 亮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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