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9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江西省弋阳县**镇**村**号。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15年12月3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赌博,于2019年11月6日被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华东,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镇**村**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7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镇**村**。因赌博,于2019年11月6日被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刘华东、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至3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刘华东合伙在本市香格里酒店505房间、兴平西路名门盛典KTV对面李某某租住的701室、南市路天天大药房对面一居民楼一楼、得丰精品酒店1007房间开设赌场供人以押“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并约定二人平分。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雇佣被告人刘某某在赌场内帮忙,由被告人王某某、刘华东负责找赌博场地和召集参赌人员,由被告人刘某某主要负责抽头。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刘华东、刘某某提供赌博人员赌博六场次,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11440元,被告人刘某某领取报酬人民币700元。
2020年3月27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刘华东召集胡某某、彭某某、刘某丙、涂某某、刘某丁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在本市得丰精品酒店1007房间以押“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刘某某在赌场里负责抽头,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查,3月26日晚上和3月27日下午赌资共计人民币74655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刘华东、刘某某分别退出赃款人民币5370元、2000元、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暂扣票据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彭某某、刘某丙、涂某某、刘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刘华东、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刘华东、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华东、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刘华东、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刘华东、刘某某所犯之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刘华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刘华东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王某某、刘华东、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被告人刘华东已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晓丹
检察官助理:吴冠杰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刘华东、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处(联系方式:王某某138********、刘华东159********、刘某某188********)。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三式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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