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5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桦甸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桦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0日转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转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住桦甸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桦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姜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将本案退回桦甸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桦甸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7日、2020年7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某与桦甸市**银行**支行工作人员崔某某、钟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串通,王某某利用多人的身份并编造虚假贷款用途多次到桦甸市**银行**支行骗取贷款,至2018年8月,王某某找人顶名共计骗取贷款人民币347万元。
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姜某某(又名姜涛)在明知王某某、刘某某、孙某某、杨某某、姬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桦甸市**银行**支行骗取贷款的情况下,为王某某、刘某某、孙某某、杨某某、姬某某找人顶名骗取贷款并收取好处费,姜某某帮助刘某某骗取贷款295万,帮助王某某骗取贷款97万,帮助孙某某骗取贷款30万,帮助杨某某骗取贷款10万,帮助姬某某骗取贷款10万,另有20万贷款用途不详,姜某某帮助王某某等人骗取贷款共计462万元。
现上述贷款王某某偿还100万元,剩余到期贷款无法还款,给桦甸市**银行**支行造成了重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农户信用借款合同、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王某某找人顶名贷款明细表、姜某某找人顶名贷款明细表、违法犯罪记录调查表、户籍证明;
2.证人钟某某、崔某某、刘某某、孙某某、杨某某、姬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姜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姜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涉嫌骗取贷款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哲
2020年8月5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被监视居住于现住所;被告人姜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 案卷材料17册。
3. 光盘5张。
4. 量刑建议书1份。
5. 认罪认罚相关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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