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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张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31988********,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街道**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底至2016年间,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通过芦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伪造王某某与张某某的虚假结婚证件,在北京市大兴区利用户籍管理制度中夫妻投靠的方式,为王某某骗取了京籍户口。被告人张某某获利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王某某与张某某结婚证复印件、涞水民政局的证明材料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芦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4.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擅自伪造结婚证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昊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处所候审,联系电话:1352087****;保证人:成某某,联系电话:1591034****;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处所候审,联系电话:1512829****;保证人:郭某某,联系电话:1593224****。

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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