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生于1984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7041984********,绵阳市游仙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服务员,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重婚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生于197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7251978********,四川省梓潼县人,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人员,住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重婚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李某某于2007年2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被告人徐某某与吴某某于2007年8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在未解除上述婚姻关系及明知对方有配偶情况下,仍于2015至2020年1月期间,以夫妻名义先后在四川省崇州市、梓潼县、绵阳市游仙区洛水村3组等地共同生活,并于2016年4月28日生育一女。2020年1月19日王某某配偶李某某因上述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徐某某于同日在洛水村3组24号王某某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某于当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辨认笔录,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有配偶而与对方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文婷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