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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李某某等3人偷越国(边)境案)_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住重庆市大足******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云南省华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4日被云南省华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华宁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2011年7月2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2019年7月16日,因吸毒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云南省华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4日被云南省华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华宁县看守所。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住重庆市大足区**街道*****段**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云南省华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4日被云南省华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华宁县看守所。

本案经云南省公安厅指定华宁县公安局管辖,由华宁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欧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欧某某等人为找工作从我国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非法出境至缅甸孟平。2020年9月18日,王某某、李某某、欧某某三人相互邀约,结伙从缅甸孟平原路非法入境至中国。次日上午在孟连县勐马镇腊福村南则新寨附近被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欧某某三人结伙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欧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欧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对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欧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青松

检察官助理:陈克娣

2020年10月23

                                      (院印)

附件:

1.三名被告人现羁押在华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三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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