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2196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中博装饰**分公司员工,住金华市婺城区**大厦**幢**室,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号**栋**室。因本案于2018年8月9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7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8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中博装饰杭州总公司职工,住杭州市拱墅**公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9月1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7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14日、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将两案并案处理,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楼某某(另案处理)将从他人处获取的本市风尚泽园小区共计432条业主信息(包含姓名、房号、手机号码等内容)非法提供给被告人王某某使用。
2、2017年11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发送方式,将金华市婺城区共计1105条业主信息(包含姓名、住址、面积、手机号码等内容)非法提供给被告人王某某使用。
3、2017年11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发送方式,将金华市区共计8614条业主信息(包含姓名、住址、面积、手机号码等内容)非法提供给被告人王某某使用。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财产信息共计9719条,获取其他一般公民个人信息432条;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财产信息9719条。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不动产权属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徐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勘查笔录等;
5、电子数据:光盘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洪颜妹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预审卷宗三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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