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16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路**号,住肥东县**镇**巷**房。曾因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于1990年5月24日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其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安徽省肥东县**镇**组,其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住安徽省肥东县**镇**巷**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11日被合肥市中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其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8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在肥东县**镇**组赵某某家中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该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按照10%抽取水钱。被告人赵某某负责提供赌博场所,被告人许某某负责在赌场抽水、帮忙。王某某共非法获利约一万元,赵某某非法获利约二千元,许某某非法获利约一千元。
另查明:2020年8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许某某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资料、前科查询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张某某、丁某某同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被告人赵某某、许某某为赌场提供场地和服务,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丽萍
检察官助理:王婷婷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被告人许某某被监视居住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量刑建议书》一份。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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