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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赵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0827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鱼台县**镇**村**号,住**镇**村**号。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鱼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8日被鱼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8日被鱼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未到案),2020年3月16日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08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鱼台县**镇**村**号,住**镇**村**号。2018年10月2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鱼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鱼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8日被鱼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未到案),2020年3月25日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0827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鱼台县**镇**村**号,住**小区**号**单元**室。2018年6月20日因赌博被鱼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10月3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鱼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被鱼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田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律师、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田某某、郭某某(已判刑)系济宁**纺织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田某某在经营济宁**纺织品有限公司期间,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寿光*甲有限公司、寿光*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5份,涉案税款1436751.48元,价税合计9888263.01元。分述如下:

1.2015年3月18日济宁**纺织品有限公司向寿光市**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税额202404.08元;

2.2015年9月23日济宁**纺织品有限公司向寿光市**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税额203215.44元;

3.2015年9月23日济宁**纺织品有限公司向寿光市**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税额220150.06元;

4.2015年11月26日济宁**纺织品有限公司向寿光市**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税额67415.91元;

5.2015年12月24日济宁**纺织品有限公司向寿光市**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税额33869.24元;

6.2015年2月11日济宁**纺织品有限公司向寿光**窗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税额118542.34元;

7.2015年3月9日济宁**纺织品有限公司向寿光**窗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税额168722.5元;

8.2015年5月25日济宁**纺织品有限公司向寿光**窗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税额67883.76元;

9.2015年11月26日济宁**纺织品有限公司向寿光**窗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税额252881.59元;

10.2016年3月22日济宁**纺织品有限公司向寿光**窗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税额101666.56元.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并退赃125000元。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退赃125000元。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田某某主动投案,并退赃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田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田某某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鱼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国军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鱼台县**镇**村家中;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鱼台县**镇**村家中;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鱼台县**小区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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